旅行社组织了一个行程17天的“新疆自驾游”团队,却不想出发第二天就出状况,旅行社一领队为游客曹先生开车却出了车祸。曹要旅行社赔偿7.8万余元。昨天,此案在江北区法院开庭审理。
领队帮开车出车祸
曹先生今年62岁,据他介绍,去年8月3日,他和市内一家旅行社签下了“新疆自驾车旅游合同”,他要和老伴开车去新疆。
8月6日,自驾游车队从重庆出发。第二天,由于自己体力不佳,旅行社领队江先生为他们当司机,当天下午2时许,车队行驶到甘肃省徽县时,他的车出了车祸,跌下了路边一处两米高的玉米地内,车上坐着他的老伴和江先生等五人受伤。
当地交警部门出具的一份事故认定书显示,“江驾车在避让行人时,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旅客索赔7.8万元
事后,曹先生与旅行社协商解决未果,将旅行社告上法庭。曹要求对方赔偿车辆修理费、行车费5.2万余元,退还旅游费用5460元等,总计索赔7.8万余元。
昨日庭审时,曹先生称,由于江先生是旅行社工作人员,他的身份只能代表旅行社,他在执行职务时造成的事故,应由旅行社承担全部责任。
旅行社称,江先生为曹开车只是江考虑到曹先生年龄太大,在曹的要求下,出于同情和理解的角度才为曹开车,这属于江的个人行为,不是江在旅行社的职务行为。旅行社从来没有允许过自己的员工为游客开车。
曹先生对此种辩解持否认态度,他称“6日身体不舒服,7日身体又不舒服,有这样的巧合吗”?他称,假设旅行社有不准工作人员帮忙开车的规定,那也只是旅行社规范自己员工的行为,旅客并不知道。江作为旅行社的领队,应该很明了旅行社的相关规定,既然答应为其开车,就应承担安全驾驶的职责。“如果江违反了旅行社的规定,要怎么处置,那是旅行社内部的问题”。
此案将经过合议后择日宣判。(记者 文创 实习生 包王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