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内不得交易 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家庭 原房产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
建设部等7部门发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明确单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
本报讯 昨晚,建设部等7部门发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明确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办法提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经适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办法要求,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北京落点
北京经适房满5年可出售,但需补交一定比例的土地收益。今天,记者从北京市建委获悉,新政所指的经适房以及出售补交的比例等细则将陆续出台。目前,满5年的经适房出售时,出售人到房屋所在地区、县国土房管局按成交额的10%交纳综合地价款。
专家解读
差价等问题尚需明确
业内专家中大恒基不动产营销总经理赵晨明上午表示,新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虽然明确了经济适用房的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但同时对经济适用房的上市交易管理进行了一个相对明确的划分界定。
但赵晨明同时分析认为,从操作的具体细节上来说,对于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管理具体操作细节还尚待进一步的明确。
首先就是交纳土地收益的比例确定问题。按照2004年出台的《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住满5年后,可以按照市场价出售,但须按照市场价的10%上交综合地价款。
而此次新办法规定,对于满5年的,出售时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那么,这个一定比例今后是多少需要进一步明确。
其次,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衡量标准也需确定。
第三,对于满5年的,政府优先回购的前提和具体操作方式是什么?这也需要相关细则加以明确。
国家“新规”为已购经适房者“解套”
如果已经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那么还能再买商品房吗?这是每一个已购经适房者关心的问题。
赵晨明认为,国家出台的新办法实际在给这部分购房者“解套”。
此前《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
而昨天国家七部委的规定是: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
国家新规中添加了“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前提,即要回购经适房,必须此前合同中要有约定。而本市目前已售出的经适房,合同中根本没有关于回购的条款。这就是说,目前已购得经适房的人群,今后再买商品房也不会遇到被政府回购经适房的风险。